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新媒体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24/05/22  吕露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党管媒体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校园新媒体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和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指由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申请和认证的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微博、微视频、网络直播等实现内容信息传输的网络宣传平台。

第二条 信息办各类新媒体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秉持“谁建设、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新媒体平台宣传坚持学校的三审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或转发信息,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全局,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信息。

第四条  每个新媒体平台指定1名发布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发布,加强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信息办切实加强账号的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六条  新媒体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加强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提高网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0243月印发


上一条: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发布三审管理制度

下一条: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用系统交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