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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信息办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上大内〔2019〕105号)、上海大学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上大内〔2019〕144号)、《上海大学货物与服务电子集市采购实施细则》(上大内〔2020〕221号),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修订信息办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预算金额大于2万元属于政采目录的设备或服务类的电子集市采购项目,由各中心相关负责人在上海大学采招办网上填写申购单后,通过学校采购平台网采购。采购细则参照学校(上大内〔2020〕221号)发文。 第三条 对于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分散采购项目,均委托学校采招办以招标方式实施。对于信息化项目采购需开展组织不少于3人(校外专家至少1人)的采购评审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四条 招标完成后,合同由各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法务办要求拟定合同,按学校相关审批流程通过后签署。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等线上签署的合同,按其规范文本执行。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023年6月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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