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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合同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24/05/22  吕露   浏览次数:   

为保证我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等国家有关规定及《上海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上大内〔2016〕5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门对外进行合作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合同。

第二条 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约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风险责任的承担;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六、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八、解决争议的办法;

九、相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四条 信息办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均须按国家规范的合同格式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依照上海大学科研管理部流程与要求签订。

第五条 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应随合同附上,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所有合同均应由项目负责人交至所在信息办主任审核,主任对项目组组成、技术内容及其成熟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合同由项目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技术合同的登记,由科研管理部按照有关学校管理规定办理。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是履行该合同的主要责任者,必须认真组织力量,扎实开展工作,重视实施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服务类合同、购买设备类合同的签订需按照上海大学相关合同管理办法制定,合同履约须按合同条款进行。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需支付项目经费的,必须提供一份原件。归档时必须提供一份原件。合同必须保存相关文档电子版扫描件。



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0243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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