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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24/05/22  吕露   浏览次数:   

为加强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结合《上海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上大内【2019】)284号》、《上海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上大内【2019】58号)、《上海大学工作用餐管理办法》(上大内【2019】57号)、《2022年度上海大学固定资产类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办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信息办各项经费开支,原则上按照预算执行,特殊情况由处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备案,书面通知财务执行。

第二条 信息办经费的使用应合理安排、勤俭节约用好信息化经费。

第三条 信息办财务报销必须由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大于50万的支出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予以报销。

第四条 参加会议、培训报销必须提供相关会议通知的复印件。

第五条 国内出差的交通、住宿费用按照标准报销,超出标准的部分自行承担,无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的或采用虚假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部门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市内乘坐出租车的,需在上大市内因公用车平台叫车。在此平台上申请的服务报销只经信息办主任审批完成,无需再次提供发票。

第七条 根据上海大学公务接待相关管理办法,在符合接待标准用餐后,部门内陪餐人员经办人报销时必须填写完整的《上海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及《公务接待邀请函》,经信息办主任审批后才予报销。

第八条 工作用餐原则上自行解决,因特殊原因符合《上海大学工作用餐管理办法》的用餐需要用餐经办人填写《上海大学工作用餐审批单》,经信息主任审批后才予报销。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购买单价在10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的设备,必须按《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采购和报销。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自购小型设备或物品的,需经中心主任同意。金额大于1000元不到10000元的的设备需报信息办主任同意后方可购买。自购设备或物品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上海大学财务处进行汇款。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购买的办公用品,报销时需出具发票和打印的清单。

第十二条 属于合同类需付费的,必须提供合同原件。

第十三条 属于工程类需付费的,金额超过10000元的,需经校审计处审计后方予以报销。

本部门不允许私自设立小金库。



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0236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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