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24/05/22  吕露   浏览次数:   

为加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范围

按学校固定资产认定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均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变更、保管维护、盘点、毁损等事项。

一、购置

固定资产购置按照上海大学采招办采购管理办法进行。对于单台(套)设备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严格参照《上海大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二、登记

1、各中心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设备处入帐后,将固定资产设备编号贴于设备上。

2、各中心因工作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入库时需要在上海大学智慧管理平台中需要详细登记。

三、变更

中心管理的设备资产如有变更使用人或使用位置的,需在上海大学智慧管理平台中由使用人及时做好更新。

四、保管维护

中心设备由各中心实际使用人负责保管及维护。

五、盘点

固定资产按学校规定定期盘点,盘点过程中如需要报废的设备,需将设备编号报综合办统一处理,同时需要将报废的设备拍照取证。

六、出借

各中心固定资产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借的,需填写借条,并报综合办统一登记。出借需写明出借方联系人、原因、联系电话、归还日期、地点,逾期不归还的由出借经办人负责取回

七、毁损及报废

固定资产按上海大学设备报废管理办法进行。报废设备已到年限的由各中心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各中心主任审核后,报综合办按学校报废流程统一进行报废。



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0236月印发


上一条: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

下一条: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预决算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