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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范围 按学校固定资产认定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均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变更、保管维护、盘点、毁损等事项。 一、购置 固定资产购置按照上海大学采招办采购管理办法进行。对于单台(套)设备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严格参照《上海大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二、登记 1、各中心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设备处入帐后,将固定资产设备编号贴于设备上。 2、各中心因工作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入库时需要在上海大学智慧管理平台中需要详细登记。 三、变更 中心管理的设备资产如有变更使用人或使用位置的,需在上海大学智慧管理平台中由使用人及时做好更新。 四、保管维护 中心设备由各中心实际使用人负责保管及维护。 五、盘点 固定资产按学校规定定期盘点,盘点过程中如需要报废的设备,需将设备编号报综合办统一处理,同时需要将报废的设备拍照取证。 六、出借 各中心固定资产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借的,需填写借条,并报综合办统一登记。出借需写明出借方联系人、原因、联系电话、归还日期、地点,逾期不归还的由出借经办人负责取回 七、毁损及报废 固定资产按上海大学设备报废管理办法进行。报废设备已到年限的由各中心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各中心主任审核后,报综合办按学校报废流程统一进行报废。 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023年6月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