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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考核与评奖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时间:  2024/05/22  吕露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信息办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上海大学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真正落实岗位职责与工作成效的激励机制,根据上海大学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信息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年度考核

个人年度考核人员范围包括信息办在岗人员及由信息办直接聘用的人员,严格按学校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要求执行。

被考核人应按要求总结并填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在考核大会上报告本年度的工作实绩、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改进计划,由部门全体人员无记名评分后决定考核排名,部门按“三重一大”集体决议考核优秀推荐人选。

校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职工数的10%或根据学校当年相关规定,部门内部优秀比例不超过职工数的20%,连续两年校优秀获得者需作出重大贡献后才能参评校优秀。评分结果后10%的员工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并制定培养计划,连续两年评分为后10%的员工按实际情况安排转岗。

第三条 部门年度考核

部门年度考核范围为各分中心按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重点亮点工作进行评价,由各中心负责人汇报年度的工作实绩、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改进计划。

考核分为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和服务满意度测评,由考核代表和服务对象代表进行评价。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中心负责人个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部门年度考核评分较低者不参评个人优秀。

第四条 评奖

评奖工作目的是励在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典型。重点应奖励对学校体制机制建设和管理能效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团队和长期在信息化建设服务中获得学校教职员工或学生广泛赞誉和认可的个人。

评奖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评奖申报分为部门推荐和个人自荐,部门推荐团队人选一般为承担重大信息化建设任务并获得实际成效的团队,部门推荐人选一般为曾获校优秀或部门优秀并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个人自荐一般要求曾获校优秀或部门优秀,在信息化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获得广泛好评的人员,个人自荐材料应由分中心负责人予以审核确认。

评奖申报材料应在部门公示,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而获得荣誉称号者,撤销其荣誉称号,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

部门按“三重一大”集体决议讨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应进行公示,接受部门全体人员监督。

第五条 绩效奖励

如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对考核优秀和获奖有专项文件规定的,按上线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进行重复奖励。学校或上线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绩效奖励按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0216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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