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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校园网络BBS论坛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时间:  2014/09/15  周春琦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对上海大学校园网络BBS论坛的管理,规范BBS论坛信息发布行为,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保障我校教职员工、学生、组织和校外有关人员、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大学校园网络用户守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BBS论坛,是指在校园网上以交互形式发布信息的行为。
通过使用上海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IP地址或者域名的计算机在BBS论坛发布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BBS论坛,应当以促进学术交流,服务我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主要目的。BBS论坛应设立站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站的业务管理。站务管理委员会由站长、站务管理人员若干名组成,均应按组织章程选任。
第三条 BBS论坛各版版面实行版主负责制。版主申请人必须是该站的合法用户,经站务管理委员会研究,由站长任免。
第四条 BBS 论坛对用户实行帐户管理。申请帐户需填写注册单,至少提供真实姓名、班级或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资料,经一定的核实程序,方能成为该站的合法用户。用户应当使用真实信息注册。BBS论坛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采用虚假信息注册的,应当及时予以删除。
第五条 BBS论坛管理人员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除非国家或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定查询,或者经上网用户本人同意,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不得向他人透露用户注册信息。
第六条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BBS论坛服务应当记录在论坛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帐号、发布时间、发布IP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规定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七条 BBS论坛不得允许用户匿名或变相匿名发表信息内容。
第八条 BBS论坛不得设置以下列内容为主题的栏目,任何人不得在BBS论坛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BBS论坛服务提供者发现其服务系统中出现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相关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学校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BBS论坛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纪的,根据网络违规处理办法、《上海大学学生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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